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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遗失补办
服务对象 | 企业、团体; |
办事依据 |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
办事条件 |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经营企业,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遗失后,应在本市主流媒体登报申明1个月,再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 |
所需材料 |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网上填写在线打印)一式3份; 2.申明报刊及收费凭证。 |
办事程序 | |
受理部门 | 28365365tw总部 |
受理地点 |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6楼622窗口 |
联系方式 | 38920622 |
受理时间 | 受理日及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00-3:00 取号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2:30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