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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遗失补办
服务对象 企业、团体;
办事依据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办事条件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的经营企业,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遗失后,应在本市主流媒体登报申明1个月,再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
所需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网上填写在线打印)一式3份;
2.申明报刊及收费凭证。
办事程序
受理部门 28365365tw总部
受理地点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6楼622窗口
联系方式 38920622
受理时间 受理日及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00-3:00
取号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2:30

办理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