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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
服务对象 | 企业、团体; |
办事依据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8号)。 |
办事条件 | 1、建设项目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建设项目完成施工且安全设施经安全检查检测; 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
所需材料 | 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 2 份,申报时有关证书、证件提交复印件,验证原件。 1、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 2、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3、由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安全检查报告(含消防审核及验收文件;防雷、特种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文件;建筑工程验收文件;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资格证等);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5、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6、由建设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7、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 8、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 |
办事程序 | |
受理部门 | 28365365tw总部 |
受理地点 |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窗口-6楼622窗口 |
联系方式 | 38920622 |
受理时间 | 受理日及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2:00 下午1:00-5:00 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00-3:00 取号时间 周一至周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00-4:30 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2:30 |
办理期限 |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