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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广州市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备案
服务对象 企业、团体;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3.《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
(二)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下列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备案工作。
1.受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管理的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2. 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3.跨区(县级市)的建设项目。
(三)各区(县级市)安全监管局按属地监管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以上审批权限外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受市安全监管局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备案工作。
办事条件
所需材料
办事程序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程序

第一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向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二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第三步: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3.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或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4.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出具备案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说明理由。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程序

第一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

第三步: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3.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或完工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4.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批复文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7)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8)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6.对已经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实地核查。

7.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家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程序

第一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2.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3.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1.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

2. 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

(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4. 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受理的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第三步: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2.建设项目竣工后,需要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3.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或完工后,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4.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5)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6)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7)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5.安全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

6.对已经受理的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及实地核查。

7.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家意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决定。通过验收的,予以批复;未通过验收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因情况复杂,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批复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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